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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呼籲勿露天焚燒漂流木避免受罰
shelly
-
漂流木
| 2009-11-04 | 點閱數: 2698
問題是根本就抓不到,知道的都是一放火人就離開了,才不會呆呆的在那受罰。
【環保署呼籲勿露天焚燒漂流木避免受罰(環保新聞/訊息快訊)】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有關今日(10月30日)環保團體地球公民協會發布新聞指出屏東縣里嶺大橋下的高屏溪左岸,遍地都是八八水災帶來的漂流木,日以繼夜的露天焚燒,經在地民眾數次檢舉,在地分局及環保局仍然無動於衷,露天焚燒的情況更加嚴重乙事,環保署表示,經該局回報說明,該局共接獲民眾陳情2次,且皆立即派員前往查處,惟因本次八八水災漂流木太多,分布廣闊,
到達現場時污染行為人皆不在現場
,且該局考量污染現場屬河川地,已立即告知水利署第7 河川管理局加強漂流木管理,並協請當地消防隊撲滅火勢,派員於現場調用機具開闢阻火道,而環保署亦已立即派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前往查處,避免再發生露天焚燒情形。環保署呼籲民眾勿露天燃燒漂流木,以免受罰。
環保署表示,據屏東縣環保局回報,該局對於此次事件非常重視,且都於接獲民眾陳情時即動員稽查採取相關措施,並無地球公民協會所稱「民眾數次檢舉,環保局仍然無動於衷情事」。環保署強調,該署對漂流木露天燃燒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稽查管制工作,向極重視,已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以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及身體健康。報載里嶺大橋下的高屏溪左岸, 八八水災帶來的漂流木露天焚燒污染環境行為,依規定為禁止發生之空氣污染行為,違規者,
可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如為工商場廠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環保署亦呼籲民眾協助政府共同監督漂流木管理工作,避免發生露天焚燒污染環境情形,如發現露天焚燒污染情事,請使用免付費全國公害陳情報案專線0800-066666,一經受理即會安排環保稽查人員儘速前往查處,且該署訂有「獎勵民眾舉發污染案件實施要點」,對目擊污染事實除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外,並提供具體可資辨識之佐證資料,或協助環保人員到達污染地點,經查證屬實者,將依其效益審酌核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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